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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生豬養殖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2015-07-08  來自: 福州共創環保技術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876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龍巖市生豬養殖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龍巖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生豬養殖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44號,以下簡稱《六條措施》)、《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條措施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15〕54號)及全省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我市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生豬產業減量提質,推進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特制定如下行動計劃:

  一、目標任務

  根據省政府要求,在“十三五”期間,全市生豬年出欄總量應控制在460萬頭以內(其中:新羅100萬頭,永定75萬頭,上杭75萬頭,武平70萬頭,長汀66萬頭,連城39萬頭,漳平35萬頭),各縣(市、區)應堅持疏堵結合,扶大限小,推動生豬養殖轉型升級,確保控總量、提質量、增效益。

  (一)關閉拆除養殖場。2015年上半年全 面完成禁養區生豬養殖場關閉拆除。2015年底前,基本關閉拆除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的生豬養殖場(戶)。(詳見附表1)

  (二)完成可養區規模化養殖場標準化改造。2016年底前,全 面完成存欄50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 面完成可養區內存欄250-5000頭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通過改造全市存欄250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基本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詳見附表2)

  (三)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2016年底前,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全覆蓋補助政策到位面百分百,全市基本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二、整治范圍和治理標準

  (一)關閉拆除范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汀江、九龍江、閩江流域(干流兩岸1公里、支流沿江兩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和其它禁止養殖區域內的生豬養殖場(含養殖小區(戶),下同),以及可養區內無法做到達標排放或零排放的養豬場。

  (二)可養區規模養殖場治理標準。可養區所有規模化生豬養殖場通過標準化改造提升后,實現污水達標排放或零排放,同時完成環評登記、驗收。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5年4月前)

  各級政府應完善本轄區內生豬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細化年度工作計劃,列出具體實施項目,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及時召開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會議,全 面部署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尤其是鄉鎮一級政府和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應加大新《環保法》、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等相關文件精神的宣傳力度,采取舉辦培訓班、召開現場會,鄉、村宣傳欄、橫幅標語、宣傳月活動等形式,進行大張旗鼓地宣傳,真正做到家喻戶曉,增強意識,自覺遵守。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曝光、查處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反面案例,形成有力震懾,堅決遏制養殖環境違法行為,增強養殖戶依法養殖、依法治理的自覺性。

  2.下達責任書、簽訂承諾書。市對縣、縣對鄉、鄉對村層層下達責任書,要求可養區內所有生豬養殖場(戶)與當地鄉(鎮、街道)政府簽訂生豬養殖污染防治承諾書。鄉(鎮、街道)要根據各養殖場所處區域、養殖規模、污染環境等情況,提出多種治污技術、模式供各場選擇,要求養殖場(戶)限期治理到位。對限期內達不到治理要求或不簽訂防治承諾書的養殖場(戶)依法給予關閉拆除,并不予補助。

  3.強化技術培訓。各級政府尤其是各縣(市、區)政府需組織農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強化對列入當年改造的養殖場(戶)業主進行養殖場標準化改造業務技術培訓,同時組織養殖場(戶)業主到治污技術、模式先進的養殖示范場參觀學習,召開現場會,因場因地推廣科學適用的污染治理模式,鼓勵建立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機制。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8年12月前)

  1.全 面拆除禁養區內的生豬養殖場。2015年6月30日前,各縣(市、區)應全 面完成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的關閉拆除,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關閉拆除的生豬養殖場,由當地政府組織聯合執法隊,依法予以關閉拆除。

  2.關閉拆除可養區治理不合格生豬養殖場。2015年12月31日前,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或零排放的生豬養殖場戶要動員業主自行關閉或拆除,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關閉或拆除的生豬養殖場,由當地政府組織聯合執法隊,依法予以關閉拆除。

  3.可養區養殖場標準化改造提升。2018年12月31日前,要求所有可養區內規模生豬養殖場都應按環保部門的減排要求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推廣符合生態畜牧業發展方向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養殖模式,合理利用養殖廢棄物資源。改、擴建存欄30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應大力推廣漏縫地面-自動刮糞-減排放養殖模式。改、擴建存欄30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規模場,應按環保部門減排要求全 面實施全過程綜合治理措施或生物發酵床零排放等生態養殖模式,從源頭預防污染和削減排放量。同時科學處理和利用畜禽廢棄物,實現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進一步出臺相關扶持政策,引導企業充分利用畜禽糞便生產商品有機肥,鼓勵廣大農民使用商品有機肥,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4.規范病死豬無害化處理。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建立健全政府監管、業主負責、社會力量參與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制,積極推廣深埋法、焚燒法、化制法、發酵法、機械化集中處理等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技術,推動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配套設施,嚴禁非法丟棄、轉運、出售、加工病死豬。生豬規模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生豬養殖重 點區域所在鄉鎮,要建立病死豬無害化集中處理廠,并配備專用運輸車、運輸袋、冷庫、冰柜等設施設備

  (三)考核驗收階段。2018年12月前,各縣(市、區)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禁養區養殖場關閉拆除和可養區存欄25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按照治理標準進行考核驗收,項目驗收合格的,由縣(市、區)環保、農業兩部門將通過驗收的養殖場名單聯文上報到省、市環保、農業等部門備案,市級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縣(市、區)進行抽查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實行“以獎代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市政府分管農業的領導總牽頭,縣(市、區)政府負總責,市農業局具體牽頭督促,迅速開展禁養區生豬養殖場的拆除及可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改造提升工作。市、縣兩級分別建立由國土、住建、環保、農業、水利、林業、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為成員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推進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認真落實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抓落實。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條例》、省市政府《六條措施》的規定,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分級管理、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依法推進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生豬養殖污染防治有關補助資金的籌措,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生豬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一是督促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和可養區內無法做到達標排放或零排放養殖場的關閉、拆除;二是依法對生豬規模養殖場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通過可養區標準化改造驗收的生豬規模養殖場及時辦理環境影響登記、驗收等環評手續;三是依據職責加大生豬養殖業環境污染執法監管、監測工作,對規模養殖場治污設施不完善,直排、偷排,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環境、水質的養殖場依法給予處罰,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報送司法機關立案處理;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后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四是根據實際,制定生豬規模養殖場排污費征收辦法,將排污費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用于生豬養殖污染防治。五是督促養殖場、養殖小區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環保部門備案。

  農業部門一是負責督促指導可養區生豬養殖場的改造升級;二是推廣生豬生態養殖模式及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推廣應用全漏縫免沖洗自動刮糞和現代養殖設施設備;指導各生豬養殖場進行生態環保養殖;指導規模養殖場沼氣建設、利用,沼氣發電技術應用;指導有機肥生產,引導農戶加大生物有機肥的施用;三是強化動物疫病防控,切實做好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和產品質量監管。

  國土部門 加強日常執法巡查,對違規占用土地建設養殖場的責令其限期關閉拆除,對未在規定時間內關閉拆除的養殖場依法給予關閉拆除,并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在可養區內符合生豬養殖場規劃布局要求建設的規模生豬養殖場,會同農業部門對其用地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林業部門對沒經審核同意并占用林地建設養殖場,林業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關閉拆除并作出處罰,屬于禁養區的,責令關閉拆除并恢復森林植被。屬于可養區內規模在250頭以上而且治污達標的養殖場,符合林地利用規劃條件的,督促業主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病死豬違法處理行為的查處。

  效能部門協助牽頭部門對縣(市、區)、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的整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工作不力的,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其它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好相關工作,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分級管理、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全力打好生豬養殖污染防治攻堅戰。

  (三)積極爭取資金支持。省級財政扶持存欄1500頭以上規模養豬場標準化改造。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要籌集好本轄區內的可養區規模養豬場標準化改造和禁養區養豬場關閉拆除以獎代補資金。要建立“業主投入為主、政府補助為輔、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縣(市、區)政府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養豬場關閉拆除和標準化改造給予適當補助,并積極向上爭取生豬標準化養殖場(小區)建設、沼氣建設、有機肥生產與推廣使用等項目資金支持。各地的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下游生態補償資金應主要用于養殖場的標準化改造。同時,要積極動員廣大業主加大對污染治理的投入。市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進度快、完成好的縣(市、區)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支持。

  (四)強化指導服務。一要做好存欄25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的指導服務工作。通過技術培訓、現場指導、發放技術手冊、示范推廣等形式,大力推廣生物發酵床、干式清糞法、漏縫地面、固液分離、厭氧發酵、生物曝氧、生化塘、濕地好氧處理設施及有機肥生產等技術,探索推廣“養治”分離、第三方治理等治理模式。二要做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面的指導服務工作。認真落實國務院《條例》和省政府關于促進商品有機肥生產與推廣使用的各項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充分利用畜禽糞便生產商品有機肥,鼓勵廣大農民使用商品有機肥,加強養殖主體與商品有機肥生產企業和種植基地的對接,促進我市生態循環農業的發展。三要做好關閉拆除養豬場業主的轉產、轉崗的指導服務工作。通過舉辦技術培訓班、提供專家咨詢和信息服務、給予用地和金融支持等多種手段,對養殖戶實行分類幫扶,積極幫助生豬養殖戶轉產就業,確保社會安定穩定。

  (五)強化督查問責。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層層建立生豬養殖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對市直部門和縣(市、區)落實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年度目標和重 點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年度排名作為綜合評價市直部門和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干部抓生態文明建設實際成效的重要依據,作為領導干部評先評優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據。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好的市直部門和縣(市、區),予以通報表彰,對工作不落實嚴重影響進度的市直部門和縣(市、區),要采取約談、掛牌督辦、取消評先等措施,對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依紀依規進行處理,確保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如期完成。

  要求各縣(市、區)于每月23日前向市農業局、環保局報告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市農業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每季度組織人員對縣(市、區)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通報。

  附表1

  龍巖市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戶)關閉拆除任務和

  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生豬養殖戶情況表

市、縣(區)

禁養區內未關閉拆除生豬養殖場(戶)情況

可養區內存欄250頭以下生豬養殖戶情況


生豬養殖場(戶)數(家)

生豬存欄數(萬頭)

存欄250頭以下生豬養殖戶數(戶)

生豬存欄數(萬頭)


新羅區

1094

14.95

3585

30


永定區

2295

40.49

4150

25.32


上杭縣

3150

32

3800

24.68


武平縣

2050

23.48

400

7.2


長汀縣

339

6.4

1429

14.3


連城縣

174

1.48

401

3.58


漳平市

138

1.03

689

7.42


全 市

9240

119.83

14454

112.5


  附表2

  2014~2018年龍巖市可養區存欄250頭以上

  生豬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分解表

縣(市、區)

年存欄250-1500頭

年存欄1500-5000頭

年存欄5000頭以上


總改造任務數

2015年改造

任務

2016年改造

任務

2017年改造

任務

2018年改造

任務

總改造任務數

2014年正改造戶數

2015年改造

任務

2016年改造

任務

2017年改造

任務

2018年改造

任務

總改造任務數

2014年正改造戶數

2015年改造

任務

2016年改造

任務




新羅區

942

234

234

234

240

50

3

7

7

16

17

3


1

2


永定區

383

95

95

95

98

33

6

3

3

10

11

2


1

1


上杭縣

431

107

107

107

110

15

2

2

2

5

4






武平縣

609

151

151

151

156

10

2

1

1

3

3





關鍵詞: 生豬養殖污染防治   規模化養殖場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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